根据2017年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安排,自治区物价局与百色市物价局联合检查组对百色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执行价格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2014年8月,百色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百色市的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事务由百色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承担物业管理招标代理工作。
百色市房产管理局上述行为实际是利用行政权力,“限定”百色市物业建设企业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剥夺了物业建设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上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其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经百色市物价局的初步约谈,百色市房产管理局认识到其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立即主动发文废止了《通知》,表示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8号)精神,切实做好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积极清理存量文件,严格审查增量政策,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是市场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政府部门的相关行为要符合《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防止滥用行政权力,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防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自治区物价局将督促百色市房管局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建立良性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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